【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批要求及收费标准

时间: 2024-04-18 23:51:45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产品特点

  本通知适用于除采矿项目以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规定执行。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可能对土地造成损毁的,必须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责任主体为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编制单位应对临时用地进行实地调查、测量,详细收集有关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并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权利人征求选址意见和建议。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必须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方案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的有关要求,并经土地复垦义务人审查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印章,编制单位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对方案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土地复垦方案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选址按市域范围进行整体编制,跨市域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按市分开编制; 对于生产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临时用地,可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生产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阶段编制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安排。对于生产建设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交通、能源及水利项目,其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设置为主体工程建设期(或剩余年限)+复垦期+管护期,其中管护期不少于3年。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国务院及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2.对项目建设用地占用水田质量在八等以上、旱地质量在九等以上的,需同步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实施方案。

  3.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需设专章对临时用地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论述,并对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采取的复垦措施和工程设计进行详细说明。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资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其中:跨县(市)域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其他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复垦方案的审查要做到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方案审查实行现场踏勘与内业审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可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评审机构(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方案,采取一次踏勘、一次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具备审查权限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临时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实地踏勘,并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行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一并进行评审。

  审查主管部门按照《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附件1)的要求,自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及时退回送审单位。

  审查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工作。

  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涉及的临时用地范围、地类面积、损毁土地现状、表土剥离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时间不得超过2天。

  审查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现场踏勘及内业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召开评审会的决定。具备评审条件的,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告知报审单位做退件处理。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给出。对通过评审的方案,编制单位应自评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后送专家组组长签名再报送审查主管部门;

  方案经专家评审或复核通过的,由审查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应在审查意见中一并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方案组织审查的工作费用、专家现场踏勘和内业审查的评审劳务费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列入部门预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2号)有关标准列表发放,不得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费按每平方米20-80元的标准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批要求及收费标准

时间: 2024-04-18 23:51:45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本通知适用于除采矿项目以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规定执行。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可能对土地造成损毁的,必须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责任主体为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编制单位应对临时用地进行实地调查、测量,详细收集有关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并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权利人征求选址意见和建议。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必须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方案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的有关要求,并经土地复垦义务人审查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印章,编制单位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对方案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土地复垦方案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选址按市域范围进行整体编制,跨市域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按市分开编制; 对于生产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临时用地,可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生产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阶段编制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安排。对于生产建设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交通、能源及水利项目,其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设置为主体工程建设期(或剩余年限)+复垦期+管护期,其中管护期不少于3年。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国务院及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2.对项目建设用地占用水田质量在八等以上、旱地质量在九等以上的,需同步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实施方案。

  3.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需设专章对临时用地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论述,并对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采取的复垦措施和工程设计进行详细说明。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资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其中:跨县(市)域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其他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复垦方案的审查要做到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方案审查实行现场踏勘与内业审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可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评审机构(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方案,采取一次踏勘、一次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具备审查权限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临时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实地踏勘,并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行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一并进行评审。

  审查主管部门按照《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附件1)的要求,自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及时退回送审单位。

  审查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工作。

  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涉及的临时用地范围、地类面积、损毁土地现状、表土剥离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时间不得超过2天。

  审查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现场踏勘及内业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召开评审会的决定。具备评审条件的,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告知报审单位做退件处理。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给出。对通过评审的方案,编制单位应自评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后送专家组组长签名再报送审查主管部门;

  方案经专家评审或复核通过的,由审查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应在审查意见中一并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方案组织审查的工作费用、专家现场踏勘和内业审查的评审劳务费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列入部门预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2号)有关标准列表发放,不得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费按每平方米20-80元的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