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3-08-31 13:29:34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产品特点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即市亮灯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并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确定本级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应接受市、区两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块位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重点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附件。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块位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重点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下同)”的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公路及其隧道功能照明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园林绿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运河沿线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开放式公园的道路照明设施除外),并对遮挡路灯照明的乔木进行修剪。

  财政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立项、审核和拨付工作。

  公安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灯光秀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偷盗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任部门还应配合城市照明行政主任部门,做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答:一般指设施产权业主或使用权人,或者受业主委托具体进行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如,由业主自行管理和维护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应的运行和维护单位即为业主本身。

  答:黑天空保护区的范围由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规定,允许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保证人在夜间正常活动,但是功能照明不能有上射光,且不允许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答:功能照明设施应与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游步道、行人过街设施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景观照明设施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重点范围以内的,须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参与辖区范围内“三同时”项目的方案会审;建筑设计企业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加。

  答:内透照明是以建筑物内光外透的形式,营造城市夜景的一种景观照明方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窗户内部专门为营造景观而设置的照明,称为“景观内透照明”;另一种是利用建筑物内的日常办公灯具,采用夜间开启的方式代替通常的景观照明设施,称为“自然内透照明”。

  对于景观内透照明设施,可按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的一般要求做管理;对于自然内透照明设施,鼓励业主设置单独回路,对开启内透亮灯的灯具进行单独控制,并按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要求做启闭,运行的成本按相关资金政策予以补贴。

  答:居住建筑一般指用于居住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以及宾馆、酒店等。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窗户。如果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避免灯光直射入户。

  答: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暂时拆除路灯设施,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是本《办法》的上位法之一,相关手续从其规定。

  答:交通灯、公安监控、公共自行车等安装需要接用路灯电源的,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到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位(一般为市级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协议。

  答:城市照明设施(如路灯杆)会预留报修电线。报修时应说明路灯杆号或设施具置等信息。

  答: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养的景观照明设施,发生断字缺亮的,应及时修复,避免破坏城市市容形象;若不能及时修复并未关停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答:为最大限度防止绿化遮挡路灯照明的情况,按《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于新建道路,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应注意乔木选型,减少植物对城市照明的影响。当采用高大树冠的乔木时,应重视绿化施工和路灯施工的协调,根据不同的树型,合理规划乔木与路灯的间距,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米。对于建成道路,绿化部门应对遮挡路灯照明的绿化进行定期修剪。

  答:目前,杭州市的路灯杆不允许设置商业广告,部分道路允许设置公益广告。设置公益广告(临时设施)的,应向照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实施。

  答:城市照明网络安全问题包括但不局限于城市照明控制网络被入侵、丧失控制权、景观照明媒体墙(灯光秀)被入侵或播放违规影音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网络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城市照明设施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建立值班制度,加强设施管理,避免设施被入侵或被非法利用。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3-08-31 13:29:34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即市亮灯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并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确定本级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应接受市、区两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块位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重点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附件。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块位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重点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下同)”的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公路及其隧道功能照明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园林绿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运河沿线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开放式公园的道路照明设施除外),并对遮挡路灯照明的乔木进行修剪。

  财政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立项、审核和拨付工作。

  公安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灯光秀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偷盗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任部门还应配合城市照明行政主任部门,做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答:一般指设施产权业主或使用权人,或者受业主委托具体进行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如,由业主自行管理和维护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应的运行和维护单位即为业主本身。

  答:黑天空保护区的范围由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规定,允许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保证人在夜间正常活动,但是功能照明不能有上射光,且不允许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答:功能照明设施应与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游步道、行人过街设施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景观照明设施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重点范围以内的,须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参与辖区范围内“三同时”项目的方案会审;建筑设计企业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加。

  答:内透照明是以建筑物内光外透的形式,营造城市夜景的一种景观照明方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窗户内部专门为营造景观而设置的照明,称为“景观内透照明”;另一种是利用建筑物内的日常办公灯具,采用夜间开启的方式代替通常的景观照明设施,称为“自然内透照明”。

  对于景观内透照明设施,可按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的一般要求做管理;对于自然内透照明设施,鼓励业主设置单独回路,对开启内透亮灯的灯具进行单独控制,并按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要求做启闭,运行的成本按相关资金政策予以补贴。

  答:居住建筑一般指用于居住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以及宾馆、酒店等。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窗户。如果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避免灯光直射入户。

  答: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暂时拆除路灯设施,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是本《办法》的上位法之一,相关手续从其规定。

  答:交通灯、公安监控、公共自行车等安装需要接用路灯电源的,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到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位(一般为市级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协议。

  答:城市照明设施(如路灯杆)会预留报修电线。报修时应说明路灯杆号或设施具置等信息。

  答: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养的景观照明设施,发生断字缺亮的,应及时修复,避免破坏城市市容形象;若不能及时修复并未关停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答:为最大限度防止绿化遮挡路灯照明的情况,按《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于新建道路,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应注意乔木选型,减少植物对城市照明的影响。当采用高大树冠的乔木时,应重视绿化施工和路灯施工的协调,根据不同的树型,合理规划乔木与路灯的间距,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米。对于建成道路,绿化部门应对遮挡路灯照明的绿化进行定期修剪。

  答:目前,杭州市的路灯杆不允许设置商业广告,部分道路允许设置公益广告。设置公益广告(临时设施)的,应向照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实施。

  答:城市照明网络安全问题包括但不局限于城市照明控制网络被入侵、丧失控制权、景观照明媒体墙(灯光秀)被入侵或播放违规影音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网络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城市照明设施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建立值班制度,加强设施管理,避免设施被入侵或被非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