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9-06 04:44:26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产品特点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的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设计、镇总体设计、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开发区是指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规〔2013〕564号)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城市总体设计、镇总体设计、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依据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衔接。

  第六条 特定地区的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向规划部门查询建设活动是不是满足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控告,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和处理。核查和处理结果应公开,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市规划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派驻规划管理机构,各派驻机构依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并服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旗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市、旗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经市、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旗规划部门应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设计,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规划部门备案。

  旗辖建制镇总体设计、苏木乡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区辖建制镇的总体设计及市人民政府确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旗辖建制镇总体设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旗、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设计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特定地区总体设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此外的特定地区总体设计由所在地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设计,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设计、苏木乡规划,在报市、旗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镇、乡人民代表大会。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时,应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镇、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规划部门依据镇总体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它旗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总体设计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

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9-06 04:44:26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的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设计、镇总体设计、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开发区是指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规〔2013〕564号)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城市总体设计、镇总体设计、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依据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衔接。

  第六条 特定地区的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向规划部门查询建设活动是不是满足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控告,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和处理。核查和处理结果应公开,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市规划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派驻规划管理机构,各派驻机构依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并服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旗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市、旗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经市、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旗规划部门应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设计,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规划部门备案。

  旗辖建制镇总体设计、苏木乡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区辖建制镇的总体设计及市人民政府确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旗辖建制镇总体设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旗、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设计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特定地区总体设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此外的特定地区总体设计由所在地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设计,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设计、苏木乡规划,在报市、旗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镇、乡人民代表大会。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时,应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镇、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规划部门依据镇总体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它旗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总体设计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