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3-12-16 20:35:42 |   作者: 建筑桥梁照明

产品特点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上的水准,健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机制,实现道路干净整洁、生活垃圾统收统运、日产日清,打造“优美、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网格覆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的具体实施;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由各区明确责任部门具体实施;城乡接合部的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由《开封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手册》确定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道路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已实施市场化运营的,区环卫部门对作业单位的作业质量做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第四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品质衡量准则》要求,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无杂物,无痰迹,无瓜皮果壳,无纸屑、烟蒂、塑料袋,无淤泥、积土,无污水;路面净,路牙净,雨水口净,电杆、树根、果皮箱周围净。

  第五条大街干线要实施机械化清扫,按照标准配齐作业车辆,慢慢地提高机械化清扫作业水平,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应按照《河南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有关要求配足配齐道路清扫保洁人员。

  第六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一天两扫,全天候保洁,每天作业时间为5时至23时。道路清扫,第一次作业,夏季6时30分前结束、冬季7时前结束;第二次作业15时结束。实施全天候无缝隙道路保洁。特殊天气、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可临时调整作业时间。旅游高峰期、落叶季节应有针对性地增加作业人员,提高作业频次。

  道路清扫车应按规定时间、路线准时出车作业。作业时,要做到不扬尘、不漏土,边石无浮土、无污物、车走地净。

  每年3月至10月,主要大街干线、景区周边道路应按照“错峰作业、文明洒水”的原则进行洒水降尘,每天不少于两次。主要大街干线及景区周边道路每周应进行两次路面冲洗。气温在5℃以下应停止洒水、冲洗作业。

  第七条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工作装,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车不得横向占道,清扫保洁的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场地存放,不得或扫入排水口;不得焚烧生活垃圾、落叶。

  第八条实施生活垃圾统收统运。各区辖区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做到应收尽收、应运尽运、统收统运。

  第九条各区应对沿街门店、居民倾倒生活垃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上门告知收集时间,指导其按规定时间倾倒。单位、居民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区环卫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运送至就近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内。

  在错过收集时间时,单位、居民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送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在次日生活垃圾收集时间进行倾倒。

  第十条各区应根据沿街门店及居民倾倒生活垃圾时间合理调整作业人员和时间,加强夜间生活垃圾收集,实施巡回收集,杜绝沿街生活垃圾乱倾乱倒。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和完善生活垃圾清运应急机制。各区环卫部门应成立生活垃圾清运应急队伍,完善应急预案,健全生活垃圾清运应急机制,做好应急情况下的生活垃圾清运以及无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生活垃圾清运,确保城市无积存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各区应至少建设1座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家庭装修垃圾及准家庭装修垃圾的日常收集由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清运至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也可由居民自行清运至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尚未建成之前,可在适当位置选择1至两个垃圾中转站并在其附近设置家庭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或在适当位置设置家庭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统一编号,配备专业的司乘人员,熟练掌握车辆性能及操作规范,持证上岗,定人定岗,文明行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厂后,运输人员应服从生活垃圾处理厂管理人员管理,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考核采取数字化监督考核与专业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日常考评;市环卫局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业务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市政府对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区也应结合自己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区城管、环卫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的单位、居民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允许超出1万元;

  (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允许超出1万元;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3-12-16 20:35:42 |   作者: 建筑桥梁照明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上的水准,健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机制,实现道路干净整洁、生活垃圾统收统运、日产日清,打造“优美、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网格覆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的具体实施;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由各区明确责任部门具体实施;城乡接合部的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由《开封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手册》确定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道路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已实施市场化运营的,区环卫部门对作业单位的作业质量做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第四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品质衡量准则》要求,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无杂物,无痰迹,无瓜皮果壳,无纸屑、烟蒂、塑料袋,无淤泥、积土,无污水;路面净,路牙净,雨水口净,电杆、树根、果皮箱周围净。

  第五条大街干线要实施机械化清扫,按照标准配齐作业车辆,慢慢地提高机械化清扫作业水平,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应按照《河南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有关要求配足配齐道路清扫保洁人员。

  第六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一天两扫,全天候保洁,每天作业时间为5时至23时。道路清扫,第一次作业,夏季6时30分前结束、冬季7时前结束;第二次作业15时结束。实施全天候无缝隙道路保洁。特殊天气、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可临时调整作业时间。旅游高峰期、落叶季节应有针对性地增加作业人员,提高作业频次。

  道路清扫车应按规定时间、路线准时出车作业。作业时,要做到不扬尘、不漏土,边石无浮土、无污物、车走地净。

  每年3月至10月,主要大街干线、景区周边道路应按照“错峰作业、文明洒水”的原则进行洒水降尘,每天不少于两次。主要大街干线及景区周边道路每周应进行两次路面冲洗。气温在5℃以下应停止洒水、冲洗作业。

  第七条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工作装,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车不得横向占道,清扫保洁的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场地存放,不得或扫入排水口;不得焚烧生活垃圾、落叶。

  第八条实施生活垃圾统收统运。各区辖区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做到应收尽收、应运尽运、统收统运。

  第九条各区应对沿街门店、居民倾倒生活垃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上门告知收集时间,指导其按规定时间倾倒。单位、居民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区环卫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运送至就近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内。

  在错过收集时间时,单位、居民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送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在次日生活垃圾收集时间进行倾倒。

  第十条各区应根据沿街门店及居民倾倒生活垃圾时间合理调整作业人员和时间,加强夜间生活垃圾收集,实施巡回收集,杜绝沿街生活垃圾乱倾乱倒。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和完善生活垃圾清运应急机制。各区环卫部门应成立生活垃圾清运应急队伍,完善应急预案,健全生活垃圾清运应急机制,做好应急情况下的生活垃圾清运以及无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生活垃圾清运,确保城市无积存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各区应至少建设1座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家庭装修垃圾及准家庭装修垃圾的日常收集由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清运至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也可由居民自行清运至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尚未建成之前,可在适当位置选择1至两个垃圾中转站并在其附近设置家庭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或在适当位置设置家庭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统一编号,配备专业的司乘人员,熟练掌握车辆性能及操作规范,持证上岗,定人定岗,文明行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厂后,运输人员应服从生活垃圾处理厂管理人员管理,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考核采取数字化监督考核与专业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日常考评;市环卫局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业务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市政府对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区也应结合自己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区城管、环卫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的单位、居民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允许超出1万元;

  (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允许超出1万元;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