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城管执法办法

时间: 2024-03-26 14:40:10 |   作者: 建筑桥梁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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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城管执法,因为执法过程诸多的不规范,常常为人们所诟病。昨天(3月30日),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国首部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部门规章,将于5月1日起施行。对于一直存有争议的城管执法范围、执法行为等,《办法》都进行了规定。一起来关注。

  去年年初,住建部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填补了主管部门的缺位。随后,住建部开始起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于去年8月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实施后,诞生于1992年6月3日的《城市监察规定》将同时废止,结束城市管理执法20多年来的法律制度缺失。

  新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共8章42条,对执法范围、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执法行为、协作配合、执法监督等6个方面做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

  其中,城管的执法范围,尤其是其行政处罚权如何划分,一直存有争议。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严格遵循精神,又为了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只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办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紧密关联,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关联、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方面技术要求适宜。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法》同时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那么,该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呢?《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也非常多。对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来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的,能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谨慎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在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方面,《办法》要求,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同时,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完整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公布并在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的统一部门规章,对此,你有什么评论?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的规范性规章,它比较详尽地规范了以往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城市管理的很多问题,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的队伍本身都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甚至很多城市都没有城管编制,更谈不上公务员身份了,后来总算保住了这个管理部门,但在执法范围、执法形式、执法手段等诸多方面一直模糊不清,城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一直不甚明确,前几年有关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负面新闻不断,更是把城市管理部门放到了风口浪尖上了。就是这次城管执法办法的制定征求意见的过程,也充满争议,但终究是顺利出台,争议可以停止了。

  这个城管执法办法的出台实施,从根本上回答了一些原来一直模糊不清的问题,比如:城管执法是不是具备强制性;城管执法的主要方式与手段;城管执法的范围(需要公示)等等;我们注意到,这次办法出台相应的执法范围,很多与一些环保、交管、卫生、食品药品等问题交叉或部分重合,而这些范畴都有它自己的法律和法规,然而,很多执法管理主体长期以来没有很好地行使它的执法权,比如说环保、食品药品管理,因为这些部门只有少数的执法队伍,负责交通管理的交警部门力量也严重不足,这些带有部分交叉、重合的部分就交给了城市管理执法了,但这里必须严格界定或确认分界,在这个《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对于这一部分是这样表述的:是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部分,也就是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比如噪音扰民、占道经营、小区停车、药品贩卖等等,这些部分,常常是那些原来的主管部门无暇或者无力管理的部分,当然,这些管理范畴还要出台细则,或者设区市在执行的时候明确厘清界限,以便于执法和协调合作。

  记得在前几年,我们厦门曾经出台过一个办法,把长期困扰我市的小区乱停车问题交给城市管理部门,因为当时曾为此发生争议,交警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公共道路属于交警管辖,但小区道路不在此列,但交给城管以后,终因城管的执法力量不足、管理手段不明、强制力不足,最终不了了之,噪音管理问题也只限于高考前的突击管理,餐饮油烟问题也是放任自流,投诉不断,这次颁布实施的执法办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可以招聘协管人员)、管理范围、执法手段等等,可以说,这些执法有依据了。

  我认为《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在今后的实施,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协调工作要紧紧跟上,尤其是在执法管理与其他部门交叉重合的地方,要认真划清界限,各司其职,特别是以往那些多头执法又没有管好的领域,可完全交由城市执法部门来管,并且督促城管部门管好,管出成效。

新闻观察:城管执法办法

时间: 2024-03-26 14:40:10 |   作者: 建筑桥梁照明

  说到城管执法,因为执法过程诸多的不规范,常常为人们所诟病。昨天(3月30日),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国首部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部门规章,将于5月1日起施行。对于一直存有争议的城管执法范围、执法行为等,《办法》都进行了规定。一起来关注。

  去年年初,住建部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填补了主管部门的缺位。随后,住建部开始起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于去年8月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实施后,诞生于1992年6月3日的《城市监察规定》将同时废止,结束城市管理执法20多年来的法律制度缺失。

  新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共8章42条,对执法范围、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执法行为、协作配合、执法监督等6个方面做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

  其中,城管的执法范围,尤其是其行政处罚权如何划分,一直存有争议。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严格遵循精神,又为了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只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办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紧密关联,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关联、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方面技术要求适宜。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法》同时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那么,该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呢?《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也非常多。对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来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的,能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谨慎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在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方面,《办法》要求,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同时,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完整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公布并在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的统一部门规章,对此,你有什么评论?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的规范性规章,它比较详尽地规范了以往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城市管理的很多问题,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的队伍本身都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甚至很多城市都没有城管编制,更谈不上公务员身份了,后来总算保住了这个管理部门,但在执法范围、执法形式、执法手段等诸多方面一直模糊不清,城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一直不甚明确,前几年有关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负面新闻不断,更是把城市管理部门放到了风口浪尖上了。就是这次城管执法办法的制定征求意见的过程,也充满争议,但终究是顺利出台,争议可以停止了。

  这个城管执法办法的出台实施,从根本上回答了一些原来一直模糊不清的问题,比如:城管执法是不是具备强制性;城管执法的主要方式与手段;城管执法的范围(需要公示)等等;我们注意到,这次办法出台相应的执法范围,很多与一些环保、交管、卫生、食品药品等问题交叉或部分重合,而这些范畴都有它自己的法律和法规,然而,很多执法管理主体长期以来没有很好地行使它的执法权,比如说环保、食品药品管理,因为这些部门只有少数的执法队伍,负责交通管理的交警部门力量也严重不足,这些带有部分交叉、重合的部分就交给了城市管理执法了,但这里必须严格界定或确认分界,在这个《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对于这一部分是这样表述的:是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部分,也就是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比如噪音扰民、占道经营、小区停车、药品贩卖等等,这些部分,常常是那些原来的主管部门无暇或者无力管理的部分,当然,这些管理范畴还要出台细则,或者设区市在执行的时候明确厘清界限,以便于执法和协调合作。

  记得在前几年,我们厦门曾经出台过一个办法,把长期困扰我市的小区乱停车问题交给城市管理部门,因为当时曾为此发生争议,交警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公共道路属于交警管辖,但小区道路不在此列,但交给城管以后,终因城管的执法力量不足、管理手段不明、强制力不足,最终不了了之,噪音管理问题也只限于高考前的突击管理,餐饮油烟问题也是放任自流,投诉不断,这次颁布实施的执法办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可以招聘协管人员)、管理范围、执法手段等等,可以说,这些执法有依据了。

  我认为《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在今后的实施,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协调工作要紧紧跟上,尤其是在执法管理与其他部门交叉重合的地方,要认真划清界限,各司其职,特别是以往那些多头执法又没有管好的领域,可完全交由城市执法部门来管,并且督促城管部门管好,管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