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公司照明设计规范

2024-02-04 作者: 新闻中心

  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公司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工业公司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2.1条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

  第7.0.2条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第7.0.3条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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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正常的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第6.2.3条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第6.2.2条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5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造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第6.3.2条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第6.3.3条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

  第5.0.4条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6.1.1条工业公司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第7.0.7条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条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正常的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C轻度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流动性

  D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接着来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保障人员安全地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7.0.1条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标称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标称电压的下列数值:

  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

  第7.0.9条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条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一样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第6.1.2条工业公司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条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1.5条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够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7.0.4条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三、对于照度要求比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第2.0.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公司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升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