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照度标准(2020年10月整理)pdf

2024-02-09 作者: 新闻中心

  第 4.0.5 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够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 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 4.0.5 选取。

  第 3.2.4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 3.2.5 条 工业公司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 3.2.6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 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 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0.5Lx。

  厂房等。 第 1.0.3 条 工业公司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工业公司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

  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 和 3000Lx。 第 3.1.2 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 3.1.3 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

  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 低于 50Lx。

  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 5%~15%选取,不宜低于 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公司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

  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公司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

  的标准值,正常的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 3.1.4 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 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 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别的条件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比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非常大损失时。 第 3.1.5 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 3.2.1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 3.2.8 所 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 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 汞灯)等。

  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 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