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公司照明标准

2023-09-21 作者: 新闻中心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br>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6.1.1条 工业公司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够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第6.2.1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6.1.2条 工业公司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正常的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第3.1.5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第6.3.2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6.2.2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公司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升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公司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公司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6.2.3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相关的单位修订的《工业公司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公司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公司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

  第6.4.1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

  第7.0.1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标称电压的10%,亦不宜低于其标称电压的下列数值:

  第6.1.4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第6.1.5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 工业公司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