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文)

时间: 2023-11-12 09:40:05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特点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格外的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热情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并且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反馈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设计,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各种类型的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验测试的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亮证经营;严控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方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出现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和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二级)。采取了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出现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等要求。

  (四)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六)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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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文)

时间: 2023-11-12 09:40:05 |   作者: 产品中心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格外的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热情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并且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反馈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设计,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各种类型的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验测试的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亮证经营;严控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方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出现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和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二级)。采取了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出现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等要求。

  (四)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六)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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