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主干道亮灯率应达98%

时间: 2023-11-15 22:17:32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特点

  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8%,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排除……省住建厅修改后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管线应当按规划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的方法。现有照明架空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

  城市照明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及能耗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完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资料,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规定提出,城市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鼓励在城市道路向外联系的干道、城郊接合部以及景区等接取电源困难的地区,推广使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照明系统。

  任何单位严禁在城市功能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高能耗低效率灯具;严禁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制造光污染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当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当达到90%。

  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排除,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排除;遇突发危急故障、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极端恶劣天气时,应当于1小时内采取比较有效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次生事故;依规定时间科学合理地启闭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时,白天不得开启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进行一般性照明设施维护作业;因改造、维护或抢修,需要整体关闭或者开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时,应当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严控每次关闭或开启时间,如关闭时间超过24小时应当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照明用电应当专电专供,不得改变用电性质或转供其它设施;城市照明电费可采取年度包干制,节余部分用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等工作。

  规定要求,种植树木、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站亭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的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作的,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能采用紧急措施组织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附属于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设置、悬挂公益性物品或拆除、迁移和改动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打桩或顶进等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作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会同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编制施工设计图或实施工程的方案后,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刻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在其指导下及时予以修复或予以赔偿。

  凡违反本规定或者对城市照明设施导致非常严重影响和损害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城市主干道亮灯率应达98%

时间: 2023-11-15 22:17:32 |   作者: 产品中心

  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8%,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排除……省住建厅修改后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管线应当按规划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的方法。现有照明架空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

  城市照明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及能耗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完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资料,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规定提出,城市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鼓励在城市道路向外联系的干道、城郊接合部以及景区等接取电源困难的地区,推广使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照明系统。

  任何单位严禁在城市功能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高能耗低效率灯具;严禁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制造光污染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当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当达到90%。

  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排除,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排除;遇突发危急故障、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极端恶劣天气时,应当于1小时内采取比较有效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次生事故;依规定时间科学合理地启闭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时,白天不得开启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进行一般性照明设施维护作业;因改造、维护或抢修,需要整体关闭或者开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时,应当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严控每次关闭或开启时间,如关闭时间超过24小时应当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照明用电应当专电专供,不得改变用电性质或转供其它设施;城市照明电费可采取年度包干制,节余部分用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等工作。

  规定要求,种植树木、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站亭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的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作的,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能采用紧急措施组织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附属于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设置、悬挂公益性物品或拆除、迁移和改动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打桩或顶进等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作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会同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编制施工设计图或实施工程的方案后,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刻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在其指导下及时予以修复或予以赔偿。

  凡违反本规定或者对城市照明设施导致非常严重影响和损害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