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夜景照明办理办法

时间: 2023-08-03 01:25:29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特点

  (2010年5月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10年5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夜景照明办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除体育场地、建筑工地和路途照明等功用性照明以外,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许景象的夜间景象照明。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造、保护、运用和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夜景照明应当遵从一致规划、分级担任、科学设置、调和漂亮、节能环保的准则。

  第五条市市政和园林行政办理部分是本市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分,对夜景照明进行一致监督和办理。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分工,担任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造和办理作业,并承受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和辅导。

  市市政和园林行政办理部分所属的照明办理机构,详细担任全市夜景照明的日常办理作业。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的照明办理机构详细施行职责范围内的夜景照明日常作业,并承受币照明办理机构的事务辅导。

  规划、建造、财务、城管、住保房管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夜景照明办理作业。

  第六条建造夜景照明设备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和谐,不得阻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阻碍城市公共设备功用;不得损坏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形成光污染。

  第七条建造和改造夜景照明设备应当选用新技术、新资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选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资料设备应当契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规范。

  第八条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采纳独资、合资、协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造夜景照明设备。

  第九条建造夜景照明设备应当契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相关部分编制。

  (一)解放环路以内首要路途两边及各首要路口延伸至环城古运河区域内重要建(构)筑物;

  (四)太湖大路、机场快速路、通江大路、内环高架等路途及两边重要建(构)筑物;

  前款规则的重要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由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财务等相关部分提出定见,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夜景照明设备应当与主体建造工程一起规划、一起建造、一起投入运用,所需费用归入建形本钱。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造单位应当将夜景照明专业规划方案报市照明办理机构检查;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在进行建造项目初步规划检查和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时,应当书面寻求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

  第十四条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建造夜景照明设备的现有重要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许运用单位依据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要求,期限建造夜景照明设备;现有居民住所等特别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备由各区人民政府担任。

  第十五条建造夜景照明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依照检查合格的施工图规划文件进行施工。建造单位安排建造项目竣工检验时,应当告诉市照明办理机构参与。夜景照明设备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十六条夜景照明设备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工作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隔,并装置电表独自计量。

  夜景照明设备的日常保护、修理、更新和办理依照市、区分级属地办理的准则安排施行:

  (一)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其办理的路途、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城市标志性或许重要建(构)筑物等夜景照明设备的日常保护和办理,费用按现行财务体系和相关规则实行;

  (二)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其办理的路途、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重要建(构)筑物等夜景照明设备的日常保护和办理,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担任;

  (三)居民住所的夜景照明设备由各区担任日常保护和办理,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担任。

  其他夜景照明设备由其产权单位、运用单位或许建造单位担任日常保护和办理,费用由产权单位、运用单位或许建造单位承当。

  第十八条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平常、一般节假日、严重节庆活动等不同状况确认夜景照明设备的启闭时刻。

  夜景照明设备的产权单位、运用单位或许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要求,确保夜景照明设备的正常启闭。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则区域内归入市照明办理机构直接办理的夜景照明设备,经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和市财务部分检查后,其产权单位或许运用单位应当与市照明办理机构签定协议书,彻底实行协议的,依照下列规则给予夜景照明电费补助:

  (一)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办理的路途、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市财务金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益性质的夜景照明,金额补助电费;

  (二)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建(构)筑物及其他重要夜景照明,按协议给予补助电费。

  (三)各类娱乐场所、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经营性夜景照明,不予补助电费。

  第二十条归入市照明办理机构办理的夜景照明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变夜景照明设备的运转方法,不得私行撤除、搬迁、改动、停用夜景照明设备。

  未归入市照明办理机构办理的夜景照明设备,由建造单位、运用单位或许产权单位担任保护,并坚持其无缺、整齐,确保安全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夜景照明设备应当设置结实并采纳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转和功用完好。夜景照明设备破损或许灯火达不到规则规范的,职责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许替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则予以处分:

  (一)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夜景照明设备未与主体建造工程一起规划、一起建造、一起运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则,建造单位未将夜景照明专业规划方案报市照明办理机构检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则,产权单位或许运用单位未依照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要求期限建造夜景照明设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则,夜景照明设备未经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私行投入运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则,夜景照明设备的产权单位、运用单位或许建造单位未依照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规则时刻启闭夜景照明设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私行撤除、搬迁、改动、停用归入市照明办理机构办理的夜景照明设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七)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夜景照明设备设置不结实、未采纳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夜景照明设备破损或许灯火达不到规则规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未经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赞同,私行接用公共照明电源的,责令期限改正、恢复原状或许采纳补救措施,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五条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及其办理机构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无锡市夜景照明办理办法

时间: 2023-08-03 01:25:29 |   作者: 产品中心

  (2010年5月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10年5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夜景照明办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除体育场地、建筑工地和路途照明等功用性照明以外,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许景象的夜间景象照明。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造、保护、运用和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夜景照明应当遵从一致规划、分级担任、科学设置、调和漂亮、节能环保的准则。

  第五条市市政和园林行政办理部分是本市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分,对夜景照明进行一致监督和办理。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分工,担任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造和办理作业,并承受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和辅导。

  市市政和园林行政办理部分所属的照明办理机构,详细担任全市夜景照明的日常办理作业。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的照明办理机构详细施行职责范围内的夜景照明日常作业,并承受币照明办理机构的事务辅导。

  规划、建造、财务、城管、住保房管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夜景照明办理作业。

  第六条建造夜景照明设备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和谐,不得阻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阻碍城市公共设备功用;不得损坏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形成光污染。

  第七条建造和改造夜景照明设备应当选用新技术、新资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选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资料设备应当契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规范。

  第八条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采纳独资、合资、协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造夜景照明设备。

  第九条建造夜景照明设备应当契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相关部分编制。

  (一)解放环路以内首要路途两边及各首要路口延伸至环城古运河区域内重要建(构)筑物;

  (四)太湖大路、机场快速路、通江大路、内环高架等路途及两边重要建(构)筑物;

  前款规则的重要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由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财务等相关部分提出定见,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夜景照明设备应当与主体建造工程一起规划、一起建造、一起投入运用,所需费用归入建形本钱。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造单位应当将夜景照明专业规划方案报市照明办理机构检查;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在进行建造项目初步规划检查和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时,应当书面寻求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

  第十四条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建造夜景照明设备的现有重要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许运用单位依据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要求,期限建造夜景照明设备;现有居民住所等特别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备由各区人民政府担任。

  第十五条建造夜景照明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依照检查合格的施工图规划文件进行施工。建造单位安排建造项目竣工检验时,应当告诉市照明办理机构参与。夜景照明设备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十六条夜景照明设备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工作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隔,并装置电表独自计量。

  夜景照明设备的日常保护、修理、更新和办理依照市、区分级属地办理的准则安排施行:

  (一)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其办理的路途、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城市标志性或许重要建(构)筑物等夜景照明设备的日常保护和办理,费用按现行财务体系和相关规则实行;

  (二)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其办理的路途、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重要建(构)筑物等夜景照明设备的日常保护和办理,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担任;

  (三)居民住所的夜景照明设备由各区担任日常保护和办理,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担任。

  其他夜景照明设备由其产权单位、运用单位或许建造单位担任日常保护和办理,费用由产权单位、运用单位或许建造单位承当。

  第十八条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平常、一般节假日、严重节庆活动等不同状况确认夜景照明设备的启闭时刻。

  夜景照明设备的产权单位、运用单位或许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要求,确保夜景照明设备的正常启闭。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则区域内归入市照明办理机构直接办理的夜景照明设备,经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和市财务部分检查后,其产权单位或许运用单位应当与市照明办理机构签定协议书,彻底实行协议的,依照下列规则给予夜景照明电费补助:

  (一)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办理的路途、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市财务金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益性质的夜景照明,金额补助电费;

  (二)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建(构)筑物及其他重要夜景照明,按协议给予补助电费。

  (三)各类娱乐场所、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经营性夜景照明,不予补助电费。

  第二十条归入市照明办理机构办理的夜景照明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变夜景照明设备的运转方法,不得私行撤除、搬迁、改动、停用夜景照明设备。

  未归入市照明办理机构办理的夜景照明设备,由建造单位、运用单位或许产权单位担任保护,并坚持其无缺、整齐,确保安全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夜景照明设备应当设置结实并采纳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转和功用完好。夜景照明设备破损或许灯火达不到规则规范的,职责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许替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则予以处分:

  (一)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夜景照明设备未与主体建造工程一起规划、一起建造、一起运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则,建造单位未将夜景照明专业规划方案报市照明办理机构检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则,产权单位或许运用单位未依照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的要求期限建造夜景照明设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则,夜景照明设备未经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私行投入运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则,夜景照明设备的产权单位、运用单位或许建造单位未依照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规则时刻启闭夜景照明设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私行撤除、搬迁、改动、停用归入市照明办理机构办理的夜景照明设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七)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夜景照明设备设置不结实、未采纳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夜景照明设备破损或许灯火达不到规则规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未经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赞同,私行接用公共照明电源的,责令期限改正、恢复原状或许采纳补救措施,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五条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及其办理机构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