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 规范_

时间: 2024-02-04 01:00:24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特点

  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首要路途、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路途、大型交区纽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乡镇路途桥梁规范技能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规划研究院归口办理,其详细解说等作业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担任。

  第1.0.1条为了承认和确保城市路途照明能为车辆驾驭人员以及行人发明杰出的视看环境,到达保证交通安全,进步交通运输功率,便利人民生活,避免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注:①表中所列的均匀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均匀照度值可相应下降20~30%。

  第3.2.4条照明规范高、环境污染严峻、保护困难的路途和场所宜选用防尘防水等级较高的灯具。

  第3.2.5条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区域或场所宜选用耐腐蚀和抗老化性能好的灯具。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意均匀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约束和诱导性四项点评目标。首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路途应满意均匀照度单项点评目标。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均匀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4.1.1条路途及与其有关的特别场所的照明方法分惯例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

  第4.1.2条惯例照明有单侧安置、双侧交织安置、双侧对称安置、横向悬索安置和中心对称安置五种根本布灯方法(见图4.1.2)。

  (1)单侧安置;(2)双侧交织安置;(3)双侧对称安置;(4)横向悬索安置;(5)中心对称安置

  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色彩辨认要求比较高的大街必要时可选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路途照明规划规范》,业经检查,现同意为职业规范,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第3.2.2条制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大街,居住区路途,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独自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选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二、灯具的装备方法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广路途宜选用平面对称装备方法,广场和路途安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选用径向对称装备方法;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路途散布很广、很涣散的立体交叉宜选用非对称装备方法;

  四、选用一般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装备灯具的高杆灯,其距离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该超越4∶1。选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装备灯具的高杆灯,其距离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该超越5∶1,选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装备灯具的高杆灯,距离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路途及与路途相联系的特别场所的照明规划,不适用于地道照明的规划。

  第1.0.3条路途照明的规划原则是安全可靠,技能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修理便利。

  第1.0.4条路途照明规划除履行本规范外,还应契合现行国家和职业有关规范或规范。

  第2.0.1条城市路途照明规范,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路途分为五级。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则的均匀亮度(或照度)值均为保持值,新装置光源、灯具的路途,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进步30~50%。

  第2.0.6条选定路途照明规范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划,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路途类型采纳对应低1级的规范。

  一、选用惯例照明方法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法、装置高度和距离应满意表4.1.2的规则;

  第4.1.3条选用高杆照明方法时应合理挑选灯杆灯架的结构及方法、灯具及其装备方法,确认灯杆装置的当地、高度和距离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联系。

照明 规范_

时间: 2024-02-04 01:00:24 |   作者: 产品中心

  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首要路途、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路途、大型交区纽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乡镇路途桥梁规范技能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规划研究院归口办理,其详细解说等作业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担任。

  第1.0.1条为了承认和确保城市路途照明能为车辆驾驭人员以及行人发明杰出的视看环境,到达保证交通安全,进步交通运输功率,便利人民生活,避免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注:①表中所列的均匀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均匀照度值可相应下降20~30%。

  第3.2.4条照明规范高、环境污染严峻、保护困难的路途和场所宜选用防尘防水等级较高的灯具。

  第3.2.5条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区域或场所宜选用耐腐蚀和抗老化性能好的灯具。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意均匀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约束和诱导性四项点评目标。首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路途应满意均匀照度单项点评目标。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均匀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4.1.1条路途及与其有关的特别场所的照明方法分惯例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

  第4.1.2条惯例照明有单侧安置、双侧交织安置、双侧对称安置、横向悬索安置和中心对称安置五种根本布灯方法(见图4.1.2)。

  (1)单侧安置;(2)双侧交织安置;(3)双侧对称安置;(4)横向悬索安置;(5)中心对称安置

  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色彩辨认要求比较高的大街必要时可选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路途照明规划规范》,业经检查,现同意为职业规范,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第3.2.2条制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大街,居住区路途,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独自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选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二、灯具的装备方法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广路途宜选用平面对称装备方法,广场和路途安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选用径向对称装备方法;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路途散布很广、很涣散的立体交叉宜选用非对称装备方法;

  四、选用一般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装备灯具的高杆灯,其距离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该超越4∶1。选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装备灯具的高杆灯,其距离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该超越5∶1,选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装备灯具的高杆灯,距离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路途及与路途相联系的特别场所的照明规划,不适用于地道照明的规划。

  第1.0.3条路途照明的规划原则是安全可靠,技能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修理便利。

  第1.0.4条路途照明规划除履行本规范外,还应契合现行国家和职业有关规范或规范。

  第2.0.1条城市路途照明规范,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路途分为五级。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则的均匀亮度(或照度)值均为保持值,新装置光源、灯具的路途,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进步30~50%。

  第2.0.6条选定路途照明规范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划,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路途类型采纳对应低1级的规范。

  一、选用惯例照明方法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法、装置高度和距离应满意表4.1.2的规则;

  第4.1.3条选用高杆照明方法时应合理挑选灯杆灯架的结构及方法、灯具及其装备方法,确认灯杆装置的当地、高度和距离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