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公告

2023-11-27 作者: 哈希体育官网/服务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赣依法办〔2023〕4号)要求,我局将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协调性、实施效果等做多元化的分析和评价。为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请社会各界在11月20日前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从执行效果、社会反映、存在的主体问题等方面,做全面、客观的评价,特别是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和研判,为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或建立配套制度奠定基础。此次请社会公众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表。

  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区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如下方式反馈至赣榆区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附件:1.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区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区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赣榆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4〕52号)、《市政府关于同意赣榆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连政复〔2014〕15号)等文件精神,赣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11日挂牌成立,并于2015年6月12日正式行使区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区城管局、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权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区城管局合署办公,办公地点:青口镇文化路28号,联系电话。

  为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同意赣榆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连政复〔2014〕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赣榆区将对未在停车治位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未在停车泊位准许地点停放车辆的,由连云港市赣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

  二、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证据,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

  三、对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拖移车辆查询电话和被拖移车辆的停放地点。

  四、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应当选择指定地点,并做到首尾对齐,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对违反停车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业务时,要求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为规范违反法律建筑查处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违反法律建筑依法拆除和有效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赣榆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违法建设,包括违法用地建设和违反规划建设,以及擅自占用楼顶、公共(消防)通道、公共空间、小区绿化用地等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二条 细则一般适用于赣榆区行政区划范围内2006年(即2006年正射影像图航拍时间节点)后历史存量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三条 对2016年8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建设,按照“零增长”目标,实行“零容忍”,坚决严厉处理,依法拆除。

  第五条 各镇、园区对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法律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负总责,组织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区“两违”查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违反法律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行。按照违反法律建筑的不一样的情况,分为三类进行处置,即拆除类、完善手续类和暂缓拆除类。

  (一)拆除类:是指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结构安全性鉴别判定不合格、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未办理任何手续且通过整改仍不符合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的违反法律建筑,坚决依法予以。

  (二)完善手续类:是指办理过部分规划、国土、建设等手续,认定其为程序违反法律,能够最终靠完善符合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的,经行政处罚后给予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三)暂缓拆除类:是指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且未极度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未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违反法律建筑,由镇、园区制定处置措施,报区“两违”查处指挥部研究决定。

  (一)对用地性质、城市景观、城市环境、文物保护、风景名胜、重要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侵占学校、医院、体育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以及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三)侵占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管线或者防洪排涝通道及设施、规划保留或者保护的水体、天然气或者通信管道及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

  第八条 农村农民建设确属“一户一宅”、面积层高等符合个人建房审批条件,拆除后当事人无居住场所的,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由镇人民政府盖章后报区“两违”查处指挥部备案。

  第九条 对纳入暂缓拆除或完善手续处置的违反法律建筑,由当事人(主体)向违反法律建筑所在地政府或园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辖区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区“两违”查处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反法律建筑,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等措施,或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联合做好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违法建筑且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或者阻挠、妨碍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对违反法律建筑实施处置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赣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第四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拟定赣榆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文件并指导实施。

  区税务部门负责赣榆区范围内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区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人社、医保、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退伍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所有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区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和退伍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环卫责任人为缴费主体。

  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税的方法,应本着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征收,具体如下:

  (一)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列“103043313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

  (二)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及部队、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单位,由区城管部门核实收费金额,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税务部门能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税务部门能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居民的标准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属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居民能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供水公司可以提供并经核实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能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缴代扣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区税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库的,由区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第九条税务、城管、财政等单位理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相互连通,定期核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征收对象相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数据的交互运用和综合分析,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

  第十条区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人社、医保、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退伍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应当与区税务、城管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以下信息: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为办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营业场所面积;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区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和退伍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第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税的方法调整后,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不再将每户居民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业小区内的清洁卫生属于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其产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区住建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金额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征收金额的3%拨付。

  第十三条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未按时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示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第十四条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稳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城管、住建、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建制镇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赣榆县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