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城市管理局对同级和下级执法进行监督

2023-09-03 作者: 哈希体育官网/服务

  原标题:参阅《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城市管理局对同级和下级执法进行监督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局(含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和经法定程序设立的机场、火车站等专门管理区域的综合执法局,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和镇从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第九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开展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队容风纪、执法实效、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日常检查能采用巡查、抽查、随访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或者对城市管理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能采用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案卷抽查、问卷调查、随访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对同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四条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街道、镇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执法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执法工作情况报告,最重要的包含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和当年重点执法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差距不足、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等事项。

  第十五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主要是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工作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还能采用下列措施:

  第十七条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

  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的,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对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执法监督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

  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执法监督建议书的发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积极努力配合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建议书,并在执行完毕后十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同时抄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可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拒绝、阻挠、妨碍执法监督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监督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城市管理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履行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区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级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细则。

  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请你单位调查处理,并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前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逾期不处理的,将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逾期不处理的,将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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