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昨日深圳停止商务公寓审批(附解读)

2024-03-03 作者: 施工服务

  深圳商务公寓迎来新规,停止公寓审批,鼓励已批公寓转人才房,增加宅地供应!

  昨天(7月31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建设局关于停止商务公寓审批的通知中提到:

  1、在全市范围(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停止新的商务公寓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用地出让方案审批。

  2、对于已批规划尚未签订合同(不含招拍挂出让情形)的,商务公寓项目,在满足学校等公共配套要求、开发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转为可售型人才住房。

  3、优化城市主副中心和组团中心内各功能用地规划布局,减少商业用地比例,增加居住及配套用地比例。

  1、现有的商务公寓,因为停止审批成为金钵钵,会加速去化,尤其新八条出台后,公寓比较抢手,所以加速公寓去化,这是供给归零的格局。

  2、由于商务公寓停止审批,意味着未来商务公寓零供应,伴随着其它商务产品,比如写字楼,现在是严重供过于求,空置率非常高。商务公寓停止供应,伴随着会出现写字楼商务产品也会收缩,写字楼不会完全停止,但是也会是一个大幅度收缩的一个局面。

  3、当商办产品受到极大的管制的情况下,整个的这个供应量,这一段应该是重心向住宅倾斜,因为住宅长期的缺失,包括商品房和这个保障性住房,未来都会通过种种渠道加大供应。

  所以通过这样一个商务公寓停止审批的这个信息,我认为这个已经很清晰地显示出这个方向,所以我觉得明年,乃至下半年这个就能看出来这个住宅供应量,从土地供应、物业供应这个量会逐步加大。

  7.15最严调控是从需求端着手,抑制过热需求。这次是供应端发力,扩大住宅供应,有利于住宅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市场预期,值得点赞!

  另一方面,客观的利好存量公寓。因为未来商务公寓供应断层,而购买这种不限购产品的需求长期存在,尤其是在深圳715最严调控后,很多人暂时不具备购房资格了,如果他们还想买入深圳,那只能买存量公寓。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深圳市住房建设局7月31日晚间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停止商务公寓审批,同时提出将增加居住及配套用地比例。这一政策为何突然出台?深圳房地产市场后续将有怎样的变化和影响?两局进行了权威解读。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商务公寓是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宅服务,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的办公类建筑,其用地分类属于商业用地。商务公寓参照原建设部2006年11月发布的《办公建筑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公寓式办公楼进行设计。

  商务公寓早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发挥了商务办公区配套的作用。近年来,商务公寓呈现出明显的类住宅化倾向,已偏离“服务商务人士”“短期住宿”的目的。2017年,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上海等城市已停目审批公寓式办公项目。2009年11 月,住建部批准新的《办公建筑规划设计标准》,自2020年3月1日实施,原《办公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同时废止。新标准已取消了公寓式办公楼。

  两局表示,深圳停止商务公寓审批,这一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的实际管理需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新政策出台后,深圳将继续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保障市民安居需求。

  一是适当提高居住用地比例。在规划层面,深圳结合编制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适应新时期城市发展需要的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比例,优化各级城市中心区内的各功能用地规划布局,将适当压缩商业用地规模,提高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这将从用地结构上增加居住用地规模,增加公共住房供给,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二是鼓励已批商务公寓项目转为可售型人才房。对于已批规划尚未签订合同(不含招拍挂出让情形)的商务公寓项目,在满足学校等公共配套要求,开发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转为可售型人才住房。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部门申请纳入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申请修改规划,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

  上述鼓励转为可售型人才房的商务公寓项目,不包括现状已建成、已销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务公寓项目。这项措施也将进一步增加深圳公共住房供应,为深圳多层次住房供给提供空间支持。

  两局表示,为保障已批商务公寓项目的合法权益,做好市场平稳过渡,按照“不溯既住”的原则,规划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审议通过,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批通过的商务公寓项目,包括已建、在建和正在审批的商务公寓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后续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建筑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各项审批手续,不受《通知》影响。

  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坚持“房住不炒”,力保“住有宜居”的目标定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深圳从始至终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基调,进一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今年,深圳从“需求端”加码楼市调控的同时持续从“供给侧”发力,努力保障居住用地供应,加快老旧小区更新改造。

  在用地供应层面,深圳今年计划供应居住用地293.2公顷,占全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约25%,较去年计划的150公顷增加了近一倍,公共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较去年均有较大增长。截至目前,全市已完成和正在组织供应的居住用地总量,约占全年计划供应量60%,一批城市更新单元近期也密集公布、加快旧改签约,将为后市提供更多居住空间和公共配套。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停止商务公寓项目审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停止新的商务公寓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用地出让方案审批。规划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批通过的商务公寓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二、对于已批规划尚未签订合同(不含招拍挂出让情形)的商务公寓项目,在满足学校等公共配套要求、开发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转为可售型人才住房。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部门申请纳入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申请修改规划。

  三、优化城市主副中心和组团中心内各功能用地规划布局,减少商业用地比例,增加居住及配套用地比例。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商务公寓是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的办公类建筑,其用地分类属于商业用地。

  商务公寓参照原建设部 2006 年 11 月发布的《办公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67-2006)中的公寓式办公楼进行设计。

  商务公寓早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发挥了商务办公区配套的作用。近年来,商务公寓呈现出明显的类住宅化倾向,已偏离“服务商务人士”“短期住宿”的目的。

  2017 年,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上海等城市已停止审批公寓式办公项目。2019 年 11 月,住建部批准新的《办公建筑规划设计标准》(JGJ/67-2019),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原《办公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67-2006)同时废止。新标准已取消了公寓式办公楼。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停止商务公寓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

  深圳市停止商务公寓审批,这一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深圳市的实际管理需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一)在全市范围(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停止新的商务公寓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用地出让方案审批。规划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批通过的商务公寓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二)对于已批规划尚未签订合同(不含招拍挂出让情形)的 商务公寓项目,在满足学校等公共配套要求、开发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转为可售型人才住房。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部门申请纳入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申请修改规划。

  (三)优化城市主副中心和组团中心内各功能用地规划布局,减少商业用地比例,增加居住及配套用地比例。

  在规划层面,深圳结合编制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的契机,研究适应新时期城市发展需要的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比例,优化各级城市中心区内的各功能用地规划布局,将适当压缩商业用地规模,提高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这将从用地结构上增加居住用地规模,增加公共住房供给,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在用地供应层面,深圳从今年起加大了居住用地供应力度,今年计划供应居住用地 293.2 公顷,占全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约 25%,较去年计划的 150 公顷增加了近一倍,公共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较去年均有较大增长;

  对于已批规划尚未签订合同(不含招拍挂出让情形)的商务公寓项目,在满足学校等公共配套要求、开发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转为可售型人才住房。

  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部门申请纳入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申请修改规划,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

  上述鼓励转为可售型人才房的商务公寓项目,不包括现状已建成、已销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务公寓项目。

  这项措施也将进一步增大深圳市公共住房供给,为深圳市多层次住房供给提供空间支持。

  此外,为保障已批商务公寓项目的合法权益,做好市场平稳过渡,按照“不溯既往”的原则,《通知》还规定,

  规划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批通过的商务公寓项目,包括已建、在建和正在审批的商务公寓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后续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建筑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各项审批手续,不受《通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