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2条

2024-01-31 作者: 哈希体育官网/服务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不得在城乡规划确认的建造用地规模以外作出规划答应。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止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建造用地规模以外作出规划答应的规则。

  按照本法规则,拟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造活动,一定要恪守本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造和开展需求,有必要施行规划操控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规模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安排编制的城市总体设计、镇总体设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依据城乡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开展水平缓统筹城乡开展的需求划定。由此可见,城乡规划确认的建造用地也应归于规划区规模内。在此规模内,不只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进行建造活动要恪守城乡规划法,有关行政主任部分的行政行为也应恪守这一法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现已同意的城乡规划有必要得到严格恪守和履行,现在一些当地常常产生违背规划同意运用土地和建造的行为,导致违法建造行为屡禁不止,严峻损害了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为确保城乡规划可以依法有用施行,本条清晰作出了制止性规则,即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不得在城乡规划确认的建造用地规模以外作出规划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