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2024-03-03 作者: 施工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05 15:32来源: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字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规划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 杨战捷 韩光宗 常钟隽 王建库 姜 莉 姜中桥 周 萌 刘晓光 张振强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郭嗣平 吴英凡 王良城 顾 均 祝敬国 孙 兰 李伯富 卢 求1 总 则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 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当确需与其他工程合建时,应自成体系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 总平面布置宜根据近远期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3 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 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5 基地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4.2.1 档案库可包括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特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1 当采用五节档案柜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2.70延长米;2 当采用双面档案架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3.30延长米;3 当采用密集架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7.20延长米。

  4.3.1 对外服务用房可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等)、展览厅、报告厅、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缩微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饮水处、公共卫生间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可合并设置。

  4.4.1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音像档案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2 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3 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4 消毒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气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4.4.10 缩微技术用房可由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验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缩微技术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2 信息化技术用房可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组成。数字化用房由档案前期处理室、纸质档案扫描室、其他载体档案数字化室、数字化质量检验室、档案中转室组成。

  5.3.1 档案库应减少外围护结构面积。外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上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详细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在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的基础上再降低10%;2 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0.1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6.0.2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别的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1.5h。

  6.0.6 馆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特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服务器机房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